【圆明网】云南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文春福和罗白秀被绑架、非法关押大半年,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被寻甸县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三年半,并被勒索罚金五千元、三千元。审判长为舒应亮,审判员张彦、王琼芬,书记员何薇。
文春福和罗白秀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在昆明市寻甸县境内赠送真相资料,被红土地镇花沟村委会副主任王正四,村民潘云柱、蒋周梅恶告,在新杨公路小甸子路口被非法抓捕,九月六日,文春福在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新村耀兴丹枫白露花园19幢2505室的住所被非法抄家。
文春福和罗白秀九月五日被非法拘留,于十月十二日被非法逮捕,文春福被关押于寻甸县看守所;罗白秀被劫持在昆明市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寻甸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朝柱出庭“支持公诉”,以“寻检公诉邢字(2016)第5号起诉书”指控文春福、罗白秀。文春福委托梁小军作为辩护律师;罗白秀委托郭海跃作为辩护律师。
法庭上,公诉人列举的所谓事实是:在文春福、罗白秀所乘坐的汽车上查获的法轮功真相资料、印有法轮功真相的一元币、真相光盘,以及在文春福住所抄到的法轮大法书籍、光盘、台历、真相资料,李洪志老师的相片,信封、相纸等。公诉机关出示了户籍证明、单位证明,“前科证明”(罗白秀因信仰法轮功四次受到迫害,其中一次被判刑三年。文春福因信仰法轮功被迫害过一次),车辆上物品的扣押清单及其照片,抄家扣押物品清单及其照片,以及云南省公安厅“反邪教处邪教宣传品认定书”(云公反邪教(2015)144号),昆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指挥人员及勘验人员从文春福使用的电话、平板电脑提取的电子文件,等。
针对所谓“公诉机关”的莫须有指控,文春福与罗白秀认为自己是个人修炼法轮功,只是为了祛病健身。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律师梁小军为文春福进行无罪辩护,认为文春福修炼法轮功是公民的信仰自由,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上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结果,文春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
罗白秀律师郭海跃指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其它证据,仅凭罗白秀的供述不能证明其有罪。同时指出“云南省公安厅反邪教处邪教宣传品认定书”违法,该《认定书》没有相关的资质证明和认定人的签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个人持有、阅读、浏览法轮功内容不为罪。罗白秀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称法轮功为“邪教组织”无法律依据。罗白秀修炼法轮功是公民的信仰自由。罗白秀不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宣告无罪。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寻甸县法院非法判文春福四年,勒索罚金五千元,刑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止;非法判罗白秀三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三千元,刑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止,并没收二人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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